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29    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
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