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
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