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8    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 A  及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