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094.01.28金管銀(四)字第094000010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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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列項目之風險權數如下: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
      該企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
      六十:
      1.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
      2.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
        上。
      3.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等,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
        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
        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
      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前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或該
      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
      分之六十。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五;原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第一年之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五,每增加一年,風險權數增加一個百分點,增
      加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
      ,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六)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或背書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
      之一百。但該銀行、票券金融公司或該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
      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七)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風險權數
      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
      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