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094.01.28金管銀(四)字第0940000106號令修正)
   6   
六、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但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企業以外之同一銀行或票
    券金融公司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票券金融公司對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險各項目餘額,依本法
    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