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094.01.28金管銀(四)字第094000010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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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符本規定者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
    合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