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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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債包括下列項目:
 (一) 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拆款及融資。
 (二) 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
 (三) 發行公司債。
 (四) 發行商業本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