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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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一倍,並應經其他
    票券商簽證及承銷。
    票券金融公司於前項商業本票到期日前自行買入者,應即註銷該商業
    本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