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10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
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查核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主
管機關。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主管
機關申請延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