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20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應提出查核報告;其查核
報告,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說明查核之範圍及依據,稱為範圍段,第二
段說明查核程序,稱為說明段,第三段說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
果,稱為結果段,第四段限制查核報告之使用範圍,稱為限制使用段。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