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21    條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在查核工作完成之
    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之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
    揭露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
    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