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24    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報告並告知受查資產證券化關
係人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即將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
如因可歸責於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
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間計付
查核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