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4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公文後二日內,持主管機關之公文
至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開始辦理查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時,除就報表或資料稽核分析外,以實地查
核為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