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25- 2 條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
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
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