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
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銀行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
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銀行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