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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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逾期放款比率,強化經營體質,健全金融
    市場,爰修訂「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針對本國銀行逾
    期放款情形之輕重程度施予不同監理措施,對於逾期放款比率低者施
    予獎勵措施,藉由簡化該等財務健全銀行申請案件之相關作業流程,
    以鼓勵金融創新及帶動金融市場活潑化;對於逾期放款比率過高者則
    施予不同處置措施,以發揮例外管理之效果。
    另由於銀行轉銷呆帳時,銀行資本會受影響,進而影響銀行之資本適
    足率,爰銀行逾期放款與其資本適足率息息相關;是以,本措施雖以
    逾期放款比率為單一指標,惟主管機關採取獎勵措施時,仍會要求銀
    行須達到最低資本適足率及提足備抵呆帳(係指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報
    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依銀行自行申報之放款分類標準應提之備抵呆
    帳皆已提足者)。至於資本適足率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則另依銀
    行法第 44 條規定處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