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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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5  %之處置措施
(一)依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並得配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置規定)。
(二)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5  %之本國銀行,主管機關得視其降低逾放比
      率、轉銷呆帳金額、備抵呆帳提列、資本適足情況等情形,衡酌採
      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
      1.糾正並限期改善。
      2.禁止新設國內外分支機構。
      3.限制分配董監事酬勞金。
      4.限制分配盈餘。
      5.限制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6.限制新增加利害關係人授信或由利害關係人擔任保證人或提供擔
        保品之授信(不包括原授信案件之展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