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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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不得涉及本國公司
    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票、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外幣計價標的為
    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