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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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其範圍以
    下列為限:
(一)投資境外期貨之種類及交易所,以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所公告者為限。
(二)投資境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境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
      不得涉及本國之金融商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