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投資信託契約變更及終止準用規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 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 ,從其所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