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信託財產出租)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 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但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 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