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27    條
(會計獨立)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 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 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