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35    條
(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 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 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百 分之二十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