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39    條
(受益證券之轉讓)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非將受讓人之姓名 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 第三人。 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其轉讓、買賣之交割、設質之交付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