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40    條
(受讓人之權利及義務)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 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 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