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41    條
(收益分配請求權之時效)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 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 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