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方式之說明)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 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 實或隱匿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