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65    條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處各該條之罰金或罰 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