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
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
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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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