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
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