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19    條
創始機構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
證券化計畫信託或讓與,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
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為一般抵押權,隨同移轉予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無須債務人或抵押人同意或會同申請移轉登記。動
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動產抵押契約,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