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9.30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82號令訂定)
第   23    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
由受查不動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
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