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受託機構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收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出具第五條第三項之意見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受託機構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於未經主管機關
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於屆滿前項規定申報生效期間生
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