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
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