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24    條
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
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
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檢具書件(附件九、附件十)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相關圖表:附件九 受託機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計畫申請書.PDF
相關圖表:附件十 受託機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計畫申報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