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募集:指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
二、私募:指向特定人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
三、追加募集: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募集行為。
四、追加私募: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私募行為。
五、申請核准:指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
    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六、申報生效:指受託機構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
    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主管
    機關退回者外,其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
    後生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