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098.06.19金管銀票字第0980025664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信託財產上之負擔,指地上權
、地役權、抵押權、典權或租賃權等第三人得對信託財產為直接請求之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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