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業要點(091.08.08台財融(二)字第0918011441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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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按十萬元之倍數發
    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