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業要點(091.08.08台財融(二)字第0918011441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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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轉讓定期存單如逾期提取,除到期日非為銀行營業日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然災害無法營業時應予補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停止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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