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暫行組織規程(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