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