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20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