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