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23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