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28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下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