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從事有
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
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前項所稱銀行相關業務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銀行法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
理辦法第二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條及
第四條規定之業務或其他銀行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