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7    條
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
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
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
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