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
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
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
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
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
有價證券者,該受託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眾為宣言後,依前項規
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