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110.04.08金管銀合字第11002707821號令修正)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員存款總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