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099.04.09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43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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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
    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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